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3〕8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3-5360115
统一编号
YYDR-2023-0020001
成文日期
2023-03-12
发文日期
2023-03-1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继续执行
有效性说明
根据《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此文件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
YYDR-2023-0020001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鉴于《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源政办字〔2019〕54号)执行期限已满,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城区供暖收费标准及供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供暖价格
1.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套内建筑面积21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45元/吉焦。
2.学校(仅限九年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幼儿园(仅限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仅限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已提交核发《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政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65元/吉焦。
4.按面积收费的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120元供暖费。
二、供热价格结算办法
我县居民用户供热价格结算办法为:
采暖户采暖热费小于等于基本热费的,供热企业按基本热费与采暖户结算,即21元/平方米×计费面积×30%;大于基本热费的,供热企业按采暖热费实际金额结算,即用热量×45元/吉焦。
居民用户的结算上限为采暖建筑计费面积与面积供热价格的乘积,结算费用低于等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实际金额结算,高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面积计价金额结算。
非居民用户不设结算上限。
三、计费面积的确定
居民用户的计费面积为采暖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的130%确定为计费面积;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确定为计费面积;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不动产权证书注明面积计入计费面积;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入计费面积;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计入计费面积。计费面积有争议的,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定。
非居民用户的计费面积为采暖建筑的建筑面积,计费面积有争议的,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定。
四、费用收取与退费方案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仍然实行按面积预收取暖费的办法,用户的预交金额=计费面积×计费价格。
五、对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优惠政策
对使用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实际取暖费的75%收取。
六、冬季集中供暖时间
供暖期为120天,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七、对供暖企业的财政补贴机制
对因价格倒挂、设定结算上限、困难群体优惠产生的居民供暖亏损,由县财政对供暖企业给予补贴。在当年供暖期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根据企业实际亏损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八、有关要求
城区居民供暖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供暖价格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相关供暖企业的热价政策和退费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供暖企业,并会同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供暖价格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对供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供暖经营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执行居民供暖价格政策,确保供暖温度、服务质量不降低,并及时做好供暖费的退费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4日。根据《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此文件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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