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6〕15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6-1200284
统一编号
YYDR-2016-0020001
成文日期
2016-02-05
发文日期
2016-02-0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失效
YYDR-2016-0020001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市场煤价持续下跌,供热成本随之下降。为更好地惠及民生,县政府研究确定,适当降低沂源县城区居民供暖价格,继续对城区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暖价格
1、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的,由现行套内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降低为21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由现行46元/吉焦降低为45元/吉焦。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政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不作变动。按面积收费的,仍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仍执行65元/吉焦。
4、按面积收费的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120元供暖费。
二、实行供热价格两部制
全面落实《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从2015-2016供暖季开始,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用户,在我县推行供热价格两部制,即结算热费=计费面积×面积收费价格×30%+计量热量×计量热价×70%。
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有限,对居民用户采取分步实施,先试行基本热费,以基本热价6.3元/平方米(面积计价21元/平方米×30%)与计费面积的乘积,作为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采暖户的采暖费用结算,仍然按用热量乘以计量热价45元/吉焦来计算(采暖热费=用热量×45元/吉焦)。采暖户用热量与计量热价的乘积,小于等于基本热费的,供热企业按基本热费与采暖户结算;大于的,供热企业按实际金额结算。
居民用户的结算上限,为采暖建筑计费面积与面积供热价格的乘积,结算费用低于等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实际金额结算,高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面积计价金额结算。
非居民用户不设结算上限。
三、计费面积的确定
居民用户的计费面积,为采暖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的130%确定为计费面积;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确定为计费面积;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入计费面积;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入计费面积;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计入计费面积。计费面积有争议的最终由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非居民用户的计费面积,为采暖建筑的建筑面积,计费面积有争议的,最终由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四、费用收取与退费方案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仍然实行按面积预收取暖费的办法。用户的预交金额=计费面积×计费价格。对已交纳2015-2016年供暖费的用户,供暖价格降价后,用户多缴纳的供暖费可自愿选择退费或抵交明年供暖费用。
五、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
对使用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按实际取暖费的75%收取。
六、冬季集中供暖时间
供暖期为120天,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七、对供暖企业实行财政补贴机制
对因价格倒挂、设定结算上限、困难群体优惠产生的亏损,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在当年供暖期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企业运营情况予以实施。
八、认真落实供暖降价政策
降低城区居民供暖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县政府供暖降价惠民措施。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督导相关供热企业的热价政策和退费工作落实。供热企业负责退费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人社和民政部门,并会同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人社、民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资金发放准确及时。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供热价格政策调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加强对供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供热经营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执行这次降低居民供暖价格政策,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做出承诺,确保供暖价格降低但供热温度、服务质量不降低。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冬季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源政办发〔2008〕112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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