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区冬季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

源政办发〔2008〕112号

 

有关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07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供热成本不断增加,成本与价格严重倒挂,供热企业亏损数额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行,为了缓解企业亏损压力,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满足城区集中供热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和省、市政府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兼顾供热用热双方利益,确定公平合理供热价格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履行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有关程序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区县价格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城区冬季集中供暖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暖价格调整

1、集中供暖价格

(1)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套内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居民住宅供暖计费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折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16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其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19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

(4)社会换热站对用户供暖,按上述价格执行。

2、社会换热站蒸汽价格

供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价格由79元/吨调整为110.87元/吨;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采暖用蒸汽价格由100元/吨调整为140.34元/吨;非居民采暖用蒸汽价格由105元/吨调整为183.80元/吨。供社会换热站的蒸汽由供需双方根据居民生活与商业、办公实际供热建筑面积确定合理比例,按相应价格结算。

3、安装小型换热器的收费标准

对在住宅内自愿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不安装者不收费。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

对使用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按供暖价格的75%收取供暖费。

三、冬季集中供暖时间

供暖期为120天,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四、建立煤热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对县源能热电有限公司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对城区供暖价格调整的同时,按照供热企业今年实际供热面积和对社会换热站供汽量,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具体办法是以上年供暖季的数据和现行供暖成本为基础确定供热企业财政预拨补贴数额先期拨付,待供暖季结束后,根据今后市场煤价变化情况、实际供热面积和供热量等,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审计局、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决算。

2、对县源能热电有限公司实行煤热价格联动

以今年1—7月份县源能热电有限公司平均标煤单价868元/吨为基数,标煤价格变动在20元/吨以内时,蒸汽价格不作调整。在此基础上,煤价每上涨或下降10元/吨,蒸汽价格相应上、下调整1.2元/吨,由县物价局根据煤价变化情况每季度调整一次。

五、努力做好供暖价格调整工作

这次供暖价格调整,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次供暖价格调整工作。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物价、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供暖调价措施,保证供暖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补贴到位;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对象资格的审定工作;建设、经贸等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供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供热成本,千方百计提高供热质量,确保让市民过一个温暖的冬天。

以上规定自2008年至2009年供暖季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计划 供暖 价格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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