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领导解读】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杜强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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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3-542491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1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有效落实上级供暖价格收费政策,以此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我县出台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目标
为规范我县城区居民供暖价格,制定该文件。
三、文件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源政办字〔2023〕8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文件执行范围为我县城区居民和非居民,供暖收费标准及相关供暖补贴标准如下:
(一)城区供暖价格
1.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套内建筑面积21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45元/吉焦。
2.学校(仅限定九年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幼儿园(仅限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仅限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已提交核发《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政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65元/吉焦。
4.按面积收费的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120元供暖费。
(二)供热价格结算办法
我县居民用户供热价格结算办法为:
采暖户采暖热费小于等于基本热费的,供热企业按基本热费与采暖户结算,即面积计价21元/平方米×计费面积×30%;大于基本热费的,供热企业按采暖热费实际金额结算,即用热量×45元/吉焦。
居民用户的结算上限为采暖建筑计费面积与面积供热价格的乘积,结算费用低于等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实际金额结算,高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面积计价金额结算。
非居民用户不设结算上限。
(三)对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优惠政策
对使用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实际取暖费的75%收取。
五、惠民利民举措
对使用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实行优惠政策。
六、解读人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杜强 联系电话:0533-324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