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2-0020001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完善《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省市县重大项目早日投产达效,根据《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文件,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对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源政发〔2020〕8号)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内容

    将《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源政发〔2020〕8号)第二条“凡在沂源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修改为凡在沂源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新增内容

(一)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下列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综合配套费减免缓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

5.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6.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建设项目具体包括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以及公立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新建项目;

8.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9.如有新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二)减免缓程序

符合综合配套费减免缓条件的建设项目,减免缓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分别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确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缓交时限

综合配套费的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应在缓缴日期届满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

本通知自2022年6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附件: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缴申请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缴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时间: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属地镇办意见(公章)

 

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简介及手续办理情况

申请减免缓事项及依据

 

县住建局

审批意见

 

县财政局

审批意见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注意事项:建设单位应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表格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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