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发〔2006〕106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06-5547758
成文日期
2006-12-15
发文日期
2006-12-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源政发〔2006〕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和市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县城规划区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县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领取发票,收取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费用计入其建设项目成本,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经营、使用其楼房时,不得再向购买、经营、使用楼房的当事人强制或协议收取上述费用。
(四)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建设局窗口负责统一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入县级财政专户。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部门相应的资金管理渠道,专款专用。
(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县城规划区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二)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使用
由供热、供水等单位编制年度配套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核拨。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缴范围及办理程序
(一)下列项目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免缴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
1、县城规划区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非商品房类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以及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2、驻沂源部队的军事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
3、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4、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的生产、生活设施;
5、非盈利性医院的医疗和后勤服务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申请批准后可减、免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三)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处罚。
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已建成和未建成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收费依据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沂源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收费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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