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发〔2020〕8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0-1982353
统一编号
YYDR-2020-0010003
成文日期
2020-07-10
发文日期
2020-07-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有效性
失效
YYDR-2020-0010003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发〔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沂源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
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
1. 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2.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
3. 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
(二)商业建设项目
1. 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60元征收;
2. 商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 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1500元/吨·天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80元征收,使用蒸汽供暖的,按50万元/吨·小时征收。
(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项目自身配套服务的办公楼、技术研发楼、职工公寓等非商业公建项目)
1. 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8元征收;
2. 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 专项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水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参照商业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第五条 计算配套费的面积,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综合配套费的征收主体。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是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综合配套费,并与供热、供气、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备案。
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由收费主体严格按照规定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综合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每月5日前,征收主体将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供水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县水利局。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供水:专营单位负责建设水厂至非住宅用户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负责住宅用户供水经营设施(包括供水加压设施设备、小区楼端配水管至单元楼分户水表的楼前管、楼内主平/立管及分户水表等)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协调配合供水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供水加压设施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专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入户端口的供热设施(包括总阀门井或泵房前供热主管道,混水机组或换热机组等设备,泵房至用户入口主平/立管)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热计量装置在楼梯间内分散设置时,专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各户用热量表范围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热计量装置在专用房间内集中设置时,专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各户供暖管道入户处(包括表后楼梯间内立管等)范围内的供暖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热计量设备及控制装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负责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气:专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气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的供气设施。负责居民用户燃气经营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系统、燃气计量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灶前连接软管等)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协调配合供气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调压装置基础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配套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按规定程序缴入县财政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招商引资项目或省市县重大项目按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或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减免缓综合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减免缓审批程序如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分别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综合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金额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缓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应在缓缴日期届满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
第十六条 已经享受减、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或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办理单位补缴已减、免费用。建设项目竣工面积超出原面积的,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前补缴超出部分的配套费。
第十七条 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专款用于热源、气源、水源以及管网等相关的配套项目建设,政府不再给予投资及补助。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供水配套费由县水利局负责监管。
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根据专业规划和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编制建设计划,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审核后组织实施。供热、供气、供水企业不按标准收取配套费,或擅自予以减、免、缓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文件施行之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先行开工手续的项目,视同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征收。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源政发〔2006〕106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源政办字〔20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