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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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2-524828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2020年7月,县政府印发《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源政发〔2020〕8号),在实施过程中,因征收范围边界及减免缓政策发生变化,经充分调研,并借鉴其他区县的做法,起草了《关于修订完善〈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讨论稿),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及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范围、程序、时限做了修订完善。
二、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由“县城规划区内”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据是:《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导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包括中心城区、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不再有县城规划区的提法。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导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由“县城规划区内”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据是:《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导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包括中心城区、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不再有县城规划区的提法。
四、综合配套费减免缓政策
(一)减免缓的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本《通知》减免缓的是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政策继续执行源政发〔2020〕8号文件。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4.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5.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6.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建设项目。
8.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免缓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及属地镇办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分别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缓交的时限
综合配套费的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未按时限及时缴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下一事项监管程序,工程予以停工,建设单位不再享受新建项目的减免缓政策。
联系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324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