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18-0020004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现代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现代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沂源县现代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果业提质增效,实现“种得好、销路畅、收益高”发展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达到相应条件的适度规模现代农业园区、提升改造的老果园、果品分级收储企业、果品营销龙头企业和果品深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专项预算资金。

第四条  适度规模现代农业园区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新建的、采用现代果树种植模式、土地流转手续完备(须签订10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连片面积300亩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高效特色农业示范园或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经核实后,土地流转费连续补助三年,其中企业类流转费每年按500元/亩的标准补助,家庭农场类土地流转费每年按300元/亩的标准补助;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的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老果园提升改造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托管农户老劣、郁闭果园,采用“苹果园无冬剪管理”专利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连片改造面积200亩以上,且优质果率达到60%以上的,经核实后,提升改造投入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的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果品分级收储企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上投资300万元以上高端果品分拣流水线,储存果品5000吨以上,实现分级收购、分级包装、分级储藏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核实后,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七条  果品营销龙头企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企业年度(新年度苹果上市10月至次年9月底)销售沂源苹果5000吨以上或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核实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销量10000吨以上或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核实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八条  果品深加工企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建果品深加工企业除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源发〔2017〕21号)相应补助外,达产后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会计年度(新年度1月至12月)实际纳税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果品产销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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