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19-0010003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源县现代农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源政发〔20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现代农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现代农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实现“种得好、销路畅、收益高”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达到相应条件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现代果业发展扶持标准

1.新建适度规模果品现代农业园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新建的果品现代农业园、采用现代果树种植模式、土地流转手续完备(须签订10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的企业(含合作社)或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经核实后,土地流转费连续补助三年,其中企业类流转费每年按500元/亩的标准补助,家庭农场类土地流转费每年按300元/亩的标准补助。

2.新提升改造老果园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农户老劣、郁闭果园,采用以“无冬剪管理”为主的树形改造、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二次脱袋、适时采摘、清洁生产等先进技术和水肥一体化设备,连片改造面积200亩以上,且优质果率达到60%以上的,经核实后,提升改造投入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果品分级收储企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上投资300万元以上高端果品分拣流水线,储存果品5000吨以上,实现分级收购、分级包装、分级储藏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核实后,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果品营销龙头企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企业年度(新年度苹果上市10月至次年9月底)销售沂源苹果5000吨以上或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核实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销量10000吨以上或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核实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果品深加工企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扩)建果品深加工企业除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源发〔2017〕21号)相应补助外,达产后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会计年度(新年度1月至12月,以税务部门实际入库数为准)实际纳税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现代蔬菜(食用菌)发展扶持标准

1.适度规模现代蔬菜基地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建设施蔬菜占地面积50亩以上,土地流转手续完备(须签订10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采用现代蔬菜栽培模式,应用水肥一体化设备的,经核实后,土地流转费每年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适度规模现代食用菌基地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建年投料20万棒(以1.5公斤干料菌棒为参照,下同)以上的标准化食用菌生产基地,采用现代食用菌栽培模式并当年投料出菇的,按照投料量0.5元/棒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食用菌菌棒生产线规模在3000吨(年产200万棒)以上的,经核实后,按照100元/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蔬菜分级收储加工企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上投资300万元以上高端蔬菜分拣加工生产流水线,加工能力达到3000吨以上,实现分级收购、分级包装、脱水、储藏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核实后,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水肥一体化和无人机飞防作业扶持标准

1.水肥一体化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对达到以上奖补条件(含未流转土地的)的新建适度规模果品现代农业园、新提升改造老果园、新建适度规模现代蔬菜基地,新上水肥一体化设施的,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农业无人机飞防作业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型经营主体引进植保无人机,在县域内进行农作物飞防作业的,按照5元/亩次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畜禽养殖发展扶持标准

对经县农业农村、畜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许可新建的现代化高标准养殖小区、养殖场的水、电、路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为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按照先干后补、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经营主体的同一项目中的同等建设内容,省、市、县扶持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纳入黑名单,取消其今后享受一切财政扶持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畜禽养殖补助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17〕40号)和《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现代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机械事业服务中心、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县果品产销服务中心、县蔬菜产销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