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17-0020012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畜禽养殖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7〕40号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畜禽养殖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沂源县畜禽养殖补助办法(试行)

 

    引导广大养殖业户规范养殖、科学养殖,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畜牧、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适养区内新建的养殖小区、养殖场及控养区适养区内按要求进行治理改造并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养殖小区、养殖(户)。

二、补助标准

(一)重点对新建养殖小区、养殖经相关部门许可建设的水、电、路、粪污处理设施等进行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为新建养殖小区、养殖场总投资的40%(不包括土地流转、土地征用及土地平整等费用,最大扶持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进入新建养殖小区租赁经营的养殖户,第一年补助全部租赁费用,第二年补助50%的租赁费用,从第三年开始养殖户自行缴纳全额租赁费用,此补助只适用于进入养殖小区养殖的散养户。

(二)对控养区、适养区内达到《沂源县畜禽养殖小区、场建设及粪污处理标准(试行)》(源牧字〔2017〕72号)的养殖小区、养殖场(户),按照畜禽存栏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

1.生猪存栏25-99头补助3000元、100-249补助5000元、250头以上补助10000

2.牛存栏10-49补助3000元、50-99补助5000元、100头以上补助10000

3.禽类存栏500-4999补助3000元、5000-9999补助5000元、10000-49999补助10000元、50000-99999补助15000、100000只及以上补助20000元(按生物发酵床标准建设的补助标准加倍)。

4.羊存栏50-199补助1500元、200-499补助3000500只以上补助5000

5.兔存栏70-999补助1500元、1000-2999补助30003000只以上补助5000元。

其他畜种参照相关畜种执行以上补助标准。

三、补助验收办法

《沂源县畜禽养殖小区、场建设及粪污处理标准(试行)》和《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及控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程序》完成建设或治理的,按照以下程序验收:

(一)养殖小区、养殖场(户)新建(治理)完成后,提交各镇、街道进行初验,各镇、街道初验合格后报县畜牧、环保部门。县畜牧、环保部门汇总核查后,报县畜禽养殖补助工作小组(见附件)。

(二)县畜禽养殖补助工作小组组织财政、国土、水务、林业、安监、规划、旅游、供电等成员单位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兑现补助政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现补助政策,并按照规定要求关闭或搬迁。各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服务、验收及后期监管工作中,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确保工作成效。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适养区内新建养殖小区、养殖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设施、棚舍建设及场区环境;2.控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小区、养殖场(户)按规定和标准建设的治理项目(需提供整治前后的对比档案资料)。

四、补助资金兑现

(一)验收合格后,县财政部门按照县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按照验收台账兑付到养殖小区、养殖场(户)。

(二)对在整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

 

附件:沂源县畜禽养殖补助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沂源县畜禽养殖补助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沈照生  副县长

副组长:韩启云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畜牧产销服务中心主任

郭  栋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靳学军  县旅游局党组成员

周在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  涛  县规划局副局长

苏江海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宋忠增  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东明富  县环保局党组成员

宋  辉  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佃伦  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加满  县林业局副局长

周德虎  县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郑作鹏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

杨金贵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  丁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韩启云、郭栋兼任办公室主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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