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8〕3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52145
统一编号
YYDR-2018-0020002
成文日期
2018-01-08
发文日期
2018-01-30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有效性
失效
YYDR-2018-0020002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6〕7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101号)、市水利移民管理局《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淄水移〔2015〕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人口直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移民主管部门管理。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后期扶持资金支出预算、移民人口录入信息的复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工作;县移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纳入扶持范围内的移民人数核定、移民个人档案、项目管理等工作。县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协助做好移民人口核减的相关工作。相关镇(街道)、村为移民人口动态变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人口动态管理本着只减不增的原则,2006年7月1日(公历,含7月1日,下同)以后移民户新出生、嫁入、入赘等新增人口不再予以登记。
第二章 核查时间、范围
第四条 在扶持期间,对已登记为移民的人口每年进行四次人口核查。每次核查点为每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各镇(街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核减人员名单报县移民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全县每年第一次核查在4月30日前完成,第二次核查在7月31日前完成,第三次核查在10月31日前完成,第四次核查在下年度1月31日前完成。
第六条 核减范围:经《淄博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各区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的通知》(淄水移领字〔2007〕1号)和《淄博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核减部分区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的通知》(淄水移领字〔2011〕4号)批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全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章 核减条件
第七条 被扶持移民死亡的;
第八条 被扶持移民户籍迁出移民村的;
第九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
第十条 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的或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第十一条 被扶持移民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第四章 核减程序、步骤
第十二条 以村为单位进行核查,严格落实村级公示制度,对核减人员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对核减人员无异议的,由移民所在村村委会提报被核减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核减证明等材料,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村书记或主任签名上报各镇(街道)。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对移民村上报被核减的人口进行审核,并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核实,对核减人员姓名、身份证核对无误后,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移民的户籍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移民死亡信息和士官人员身份的审核,县人社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和军转干部人员身份的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供养人员身份的审核。县移民主管部门逐人核实,并将核减信息反馈给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对库区移民信息数据进行核减并录入信息系统,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第五章 核减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对每年核减的人口所结余的后期扶持资金专账管理,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六条 核出的后期扶持资金应当由县财政部门、移民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资金要严格按项目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余资金结存期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被核减人口情况要建档管理,移民村及所在镇(街道)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上报被核减人口。
第十九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被确认核减人口建档立卡、健全档案,并在核减当月上报市移民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移民直补资金的,县移民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立即追回发放的直补资金,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实行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举报的应被核减而未被核减的人员,县移民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核减并追回多发放的直补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6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07〕11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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