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07〕116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07-1201034
成文日期
2007-11-06
发文日期
2007-11-0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07〕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和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统一筹集并按省政府核定的移民人数和统一标准分配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移民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录入信息的核对,资金申请拨付和管理监督工作;移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纳入扶持范围内的移民人数核定、移民个人档案、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人口动态管理本着只减不增的原则,2006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移民户新出生、嫁入、入赘等新增人口不再予以登记。
第二章 核查时间、范围
第五条 在扶持期间,对已登记为农村移民的人口每年进行两次人口核查。第一次核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含6月30日);第二次核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含12月31日)。
第六条 每年第一次核查时间在7月31日前完成,第二次核查时间在下年度1月31日前完成。
第七条 核减范围: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沂源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鲁水移领字〔2007〕3号)
第三章 核减条件
第八条 被扶持移民死亡的。
第九条 被扶持移民收监执行期间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第十条 被扶持移民户籍迁出省核定移民村的。
第十一条 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的。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的或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即三级以上士官或士官满十年)的。
第四章 核减程序、步骤
第十三条 由移民所在村村委会提报被核减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户籍证明等材料,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村书记或主任签名上报。
第十四条 被核减的人员名单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被核减的原因等,须由被核减人的户主或亲属签章认可,一式四份,分别由移民户、村、镇、县移民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 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对移民村上报被核减的人口进行审查,并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核实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报县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逐人核实后,进行登记造册,并分类整理归档。
第五章 核减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对每年核减的人口所核出的后期扶持资金进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八条 核出的后期扶持资金必须由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后期扶持资金要严格按项目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被核减人口情况要建档管理,移民村及所在乡镇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上报被核减人口。
第二十一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被核定人口建档立卡、建全档案,并在核定时间月内上报市移民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移民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减两次,有关移民村、乡镇要认真对待,指定专人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报、少报、瞒报、不上报,对弄虚作假者将逐级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实行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被核减人,县移民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对因上报不实引起人员上访,造成影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或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影响较大,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 移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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