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1-0010007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沙)石资源行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严格规范砂(沙)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安排部署,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沙)石行为通告如下:

一、砂(沙)石(含河沙、风化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和破坏。

二、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占用和破坏河道管理范围外土地,从事非法采砂、采石活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严格执行河道采沙、采石禁采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的,由水利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况下进行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超生产规模开采;严禁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进行开采,严禁以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农业项目场地平整、各类合法水利工程(含河湖清淤)、国省县乡道路、农村道路和森林防火道路、高标准农田建设之名进行非法开采。以上非法开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买卖、运输盗采的砂(沙)石资源。一经发现公安部门将以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无营业执照经营砂(沙)石资源,未经批准收购、销售砂(沙)石资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砂(沙)石资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对超限超载运输砂(沙)石和私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七、对公职人员及村(居)两委成员参与非法盗采砂(沙)石、非法售卖砂(沙)石或对非法采砂(沙)、采石、售砂(沙)、售石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违法盗采砂(沙)石行为管控不到位,在打击非法采砂(沙)、采石,非法售砂(沙)、售石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查处非法采砂、采石行为过程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石霸”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依法打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法院、检察院将从严从快追究非法采砂、采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非法采砂(沙)、采石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查封采砂(沙)、采石机械设备、车辆,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保护生态环境,打击非法采砂、采石及非法存储、买卖、交易行为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采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沂源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533-3239003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533-3242201

沂源县水利局举报电话:0533-3241080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533-2343600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533-2920535

十一、本通告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5日。

特此通告。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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