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沙)石资源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沙)石资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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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非法开采、盗采砂石资源问题日益突出,私挖盗采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群众反应强烈。为从根本上解决非法开采砂(沙)石资源乱象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砂(沙)石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开采砂(沙)石矿产行为,切实保障山体、河道和耕地的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沙)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目标

    整治行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从维护我县生态安全、保护青山绿水的大局出发,对非法开采问题铁腕出击、重拳治理,全面治理非法开采、非法经营砂(沙)石资源行为。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15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文件精神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17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源政办〔2021〕48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全县所有涉及砂石领域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整治。主要包括1.石子、砂加工(选洗、堆放)企业(场、点)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点)3.以建筑垃圾固废综合加工名义加工(选洗、堆放)砂石资源等企业(场、点)4.露天堆放的所有集体(个人)经营、自用的砂石堆5.私采乱挖行为6.其他涉砂石加工(选洗、堆放)的企业(场、点)。

    五、惠民利民举措

    从根本上解决砂(沙)石资源的非法开采、经营乱象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打造绿水青山,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在《沂源县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砂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源政办〔2021〕4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砂(沙)石资源私挖乱采的严厉打击,从源头制止违法行为。

 七、注意事项

     (一)砂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砂石矿产资源。

    (二)未经依法批准的采矿、洗砂、碎石等开采、加工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收购、运输、销售非法采出的砂石矿产产品。对私自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砂石矿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重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安全生产及地质灾害隐患的行为;严重破坏河势稳定,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重影响重点项目推进的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没收开采的砂石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偷挖盗采砂石矿产资源所使用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等,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社)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砂石矿产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八、关键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