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无〔2020〕无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0-1998612
统一编号
YYDR-2020-0010004
成文日期
2020-07-16
发文日期
2020-07-1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YYDR-2020-0010004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采砂监管,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砂石(含河砂、风化砂)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
二、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利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严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违法占用和破坏土地,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等盗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买卖、运输盗采的砂石。发现以上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无营业执照经营砂石料,未经批准收购、销售砂石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运输砂石和私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七、党员及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盗采售砂或为非法采砂、售砂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违法盗采砂石土行为管控不到位,在打击非法采砂、售砂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八、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沙机械设备、车辆,从重处罚。
十、保护生态环境,打击非法采砂、挖土及非法堆放交易行为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沂源县水利局举报电话:0533-3241080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533-3242201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533-2920535
沂源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533-3239003
十一、本通告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
特此通告!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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