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县镇同权”改革下放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源政字〔2021〕3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加快推进“县镇同权”,提升镇域发展要素集聚能力,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企业办事,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一批县级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放到各镇、街道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由县级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将县级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综合运用直接下放、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等方式,赋予镇级实施。县镇有同等的受理权,群众既可以选择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也可以选择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充分满足群众就近办理需求。

二、下放方式

(一)直接下放: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直接下放到镇(街道)实施,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事项办理,加盖镇(街道)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对法律法规规定为县级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县级审批部门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签订授权委托书,由镇(街道)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加盖县级部门(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县级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

(三)服务窗口前移:对不能直接下放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政务服务事项,由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转递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三、工作要求

实施“县镇同权”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和上下对接,确保改革到位,让办事群众、企业少跑腿、得实惠,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

(一)切实做好过渡交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详细列明下放事项,主动靠上指导,起草业务承接指南,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问效等机制;协调做好审批服务系统端口开放,抓好业务培训,切实强化镇(街道)承接能力;要明确工作标准,制定可供参考的工作规程,建立相应的审核转报机制,将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转交各镇(街道),确保镇(街道)能够顺利承接并实施,防止脱节、缺位。

(二)认真抓好事项承接。各镇(街道)要明确各事项承接部门,组织业务部门做好与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衔接,建立健全线上线下材料流转等保障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加强窗口人员培训,确保事项承接到位。要进一步深化“一窗受理”改革,下放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

(三)着力提升审批效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有关要求,实施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政务服务提速增效。跨镇(街道)事务审批权限仍由县级审批部门承担。群众办理审批项目需缴纳有关费用的,由办理审批的部门、单位执收,坚决杜绝群众在一处办理审批、在另一处缴纳费用的问题发生。

(四)严格监管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信息推送与接收跟踪落实制度,审批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相应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及时将相关政策、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审批部门,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制定完善标准,探索建立约束指标总量调控、超量“叫停”、综合监管等制度,并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推动调整政务服务事项依法有序开展。县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放权事项涉及的资金征收、分配、使用、管理具体方案。各镇(街道)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审批承接能力建设,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用得好”。

(二)强化评估检查。要综合运用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推进“县镇同权”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评估“县镇同权”事项运行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凡是在基层运行不畅、效果不好的事项,按照程序予以收回。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做好“县镇同权”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改革成效。

 

附件:1.直接下放镇(街道)实施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

          2.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

          3.服务窗口前移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直接下放镇(街道)实施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备注

1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单位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2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3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4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5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6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7

税收政策认定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

 

公共服务

 

8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

 

公共服务

 

9

社会保障卡服务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公共服务

 

10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1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失业保险金申领

 

公共服务

 

12

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13

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14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企业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15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登记

 

 

公共服务

 

16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7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公共服务

 

18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公共服务

 

19

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公共服务

 

2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公共服务

 

21

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附件2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备注

1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地址)

行政许可

 

4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5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6

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行政许可

 

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8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9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

行政许可

 

10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企业住所)

行政许可

 

11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

行政许可

 

1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13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1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1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

行政许可

 

17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

行政许可

 

18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负责人)

行政许可

 

19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2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1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普通合伙企业由县级办理

 

2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23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

行政许可

24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25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企业类型)

行政许可

26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行政许可

27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退伙)

行政许可

28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

行政许可

29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

行政许可

30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许可

31

伙企业变更登记(变更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

行政许可

32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3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3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3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3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

行政许可

3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负责人)

行政许可

3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3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行政许可

 

4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

 

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

 

行政许可

 

4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

 

行政许可

 

4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44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

行政许可

 

45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46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

 

47

出版物零售变更经营地址

行政许可

 

48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49

出版物零售单位(延续)

行政许可

 

50

出版物零售单位注销

行政许可

 

51

食品经营

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行政许可

单位食堂由县级办理

52

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53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行政许可

54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不发生变化)

 

行政许可

55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店名、变更负责人)

 

行政许可

56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遗失)

 

行政许可

57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损坏)

 

行政许可

58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59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小餐饮登记

 

行政许可

 

60

食品小作坊登记

 

行政许可

 

 

 

附件3

 

服务窗口前移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备注

1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

 

2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3

农药经营许可(调整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分支机构住所调整的服务窗口前移,其他情形由县级办理

4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住所)

行政许可

 

5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者名称)

行政许可

 

6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行政许可

 

7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8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行政许可

 

9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行政许可

 

10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法人

 

行政许可

 

11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12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13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行政许可

 

14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

 

15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责任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

 

16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17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18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19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20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21

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公共服务

 

22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23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