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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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65589/2020-502549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一、为什么要制定《禁火令》?
从我县森林防火形势来看我县防火形势极不乐观,2019年共扑救林地火灾64起,2020年以来共扑救林地火灾9起,但是该9起火灾全部为烧荒、烧地边等野外用火引起,无论过火面积、损毁果树和绿化树木损失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同时烧伤三人。
另外从我县森林防火装备和森林消防力量来看,不具备扑灭中型以上森林火灾的能力,加上近几年极端天气增多,森林防火期被动延长,因此,森林火灾重在预防,重中之重在于禁止野外用火和野外火源管控。在日常森林防火的监管、管控中对野外用火行为特别多,不利于森林防火的预防。
出台禁火令主要弥补解决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的划分。
二、制定《禁火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三、《禁火令》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01日至次年的0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则上每年02月01日至0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沂源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包括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部分刺槐林)。
(三)禁火的范围: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在非森林防火区可能引发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灾的区域禁止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爆破等工程用火;
5、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6、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五)其他规定:
1、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的,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进行爆破、勘查、和施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批准的,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公安等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0533-3259976(沂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机关
本《禁火令》由县自然资源局起草提请县政府发文,并负责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解读人:刘峰
联系电话:3241649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禁火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