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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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65589/2020-3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失效 | ||
YYDR-2020-0010001
沂源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沂源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则上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沂源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包括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部分刺槐林)。
三、禁火的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在非森林防火区可能引发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灾的区域禁止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爆破等工程用火;
5.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6.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五、其他规定
1.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的,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进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0533-3259976(沂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火令》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2019年沂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