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禁 火 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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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9-166493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禁 火 令
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火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