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2-0020002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财产、收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沂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财产、收入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财产、收入认定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淄政办发〔2020〕1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家庭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沂源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等必要的家庭保障支出后的家庭成员平均数。家庭总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提出申请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镇街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实行联审联查,通过部门协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核实。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信息共享,各联审联查部门按照职责或分工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查询证明。

第四条  相关镇街和部门实行联审联查职责分工如下:

相关镇街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收入的审核认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证、车辆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低保、特困身份和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险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林木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服役、退役、烈军属优抚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包括是否注册企业、出资额度、持股比例、经营状况,农业合作社等,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总工会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残联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第五条  其他的家庭收入或财产按下列分工认定: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镇街审核评估认定。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三)在户籍地或务工地不明确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计算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镇街审核评估认定。

(四)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可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镇街审核评估认定。

(五)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或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持有效凭证,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镇街审核评估认定。

(六)现金、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镇街审核评估认定。

第六条  各联审联查部门单位按照时间要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具的认定资料及时反馈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申请人的诚信申报和各相关镇街、部门反馈的联审联查认定资料,认真整理归档并汇总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推算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家庭类别标准划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公租房和租赁补贴家庭资格核查、公租房住户年度资格核查、以及轮候申请家庭资格核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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