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18-0020012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旅游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8〕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旅游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旅游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县旅游人才的培养、管理,为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和旅游业改革发展吸引、汇聚更多优秀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源县旅游之星”(以下简称“县旅游之星”),是指为沂源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热爱旅游行业,立志投身旅游工作,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旅游产业发展中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在旅游项目策划设计、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商品研发、乡村旅游发展、精品民宿建设、旅游市场营销宣传、酒店管理、旅行社管理、景区管理等方面,能够引领带动沂源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军型人才。

第三条  县旅游之星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社会和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旅游项目管理、景区开发建设等旅游从业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县旅游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人左右,重素养、重实绩、重能力,入选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参加推荐选拔。

第五条  县旅游之星推荐选拔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旅游发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县旅游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发展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县旅游之星从旅游工作一线岗位或直接从事旅游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  县旅游之星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旅游事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作风正派。

(二)掌握旅游相关领域前沿动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协调能力和落实能力,有助于沂源旅游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三)研究的课题或从事的项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对沂源旅游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有工作实绩、效益。注重实干,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示范引领作用,指导能力强,带动效果好,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六)社会认可度高。有较好的口碑,为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在旅游行业中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县旅游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单位负责推荐本辖区、本部门的候选人。推荐申报县旅游之星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沂源县旅游之星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部门单位的推荐报告。

第九条  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县旅游之星的评审:

(一)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县旅游发展局牵头组织聘请涉旅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旅游之星建议人选。已入选乡村之星等县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不再作为县旅游之星推荐人选。

(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旅游之星建议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授予沂源县旅游之星称号,并颁发证书。

(五)未通过评审的推荐人选建立信息库,作为县旅游之星培养对象。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旅游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沂源籍高层次人才回乡创新创业的,优先申请重大人才项目。

第十二条  县旅游之星纳入全县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县旅游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县旅游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上一级人才工程人选、各级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旅游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县旅游之星档案,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其在旅游工作方面的积极带动、模范引领作用,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落实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旅游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调离岗位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旅游之星的,经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县旅游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旅游之星先进事迹,为旅游人才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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