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0-0010006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源政字〔2020〕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推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及省、市、县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确保投融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淄政字〔2020〕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和省、市、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各级政府筹集、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保障,这些项目的实施,事关区域经济长远发展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完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审计监督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和政府投入建设资金的安全效益,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于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计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新形势下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府投融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以财政资金建设、扶持的项目,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项目和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都属于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部门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将政府投融资项目列为审计监督重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拓宽审计领域,通过审计监督促进规范管理、促进政策落实、促进制度完善。

(一)全面跟踪核查国家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调查了解我县新增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规模、结构和支出方向,对投资效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带动效应进行跟踪审计。重点检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投向政策,投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分配和拨付是否及时,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违规建设“两高一剩”项目,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和损失浪费以及“搭车”建设楼堂馆所或搞“形象工程”等问题,促进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抓好重大项目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合同项目变更、隐蔽工程建设等情况。坚持跟踪审计与工程决算审计有机结合,做到跟进与盯紧并举,对符合竣工决算条件的项目及时进行决算审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及工程效益。

(三)加强督促整改,提高审计效果审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着眼宏观、立足长远,提出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1.按照“谁审计、谁督促”原则,跟踪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2.审计中要把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未整改、假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揭示反映;

3.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5.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6.督促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依法审计,抓好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杜绝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且该项目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应向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解除无效合同等法定程序来解决,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提升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效

(一)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授权县审计局召集,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负责推进落实联席会议确定事项及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实行定期召开制度,可按照县政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定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移交事项,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科学制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要根据全县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同意、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立项批复总体情况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及时抄送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评审后,将预算评审结论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抄送审计部门。

(三)层层落实政府投资审计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服务发展大局的高度,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发展改革部门要科学筹划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资金,并及时办理立项手续;国有资产运营单位要加强投融资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资金投放合规、安全。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牵头建设部门要及时提报审计部门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工期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资料。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抓好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节约建设成本,切实把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成为安全、廉洁、高质量的工程。

四、保障依法独立实施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

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切实加强领导,为实施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环境。县政府将把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切实解决好审计力量、审计经费和后勤保障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整合审计资源,加强上下联动、分工配合,着力提高投融资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完善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本意见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8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源政字〔2016〕10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