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1-0010001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

 

  进一步加强全县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改善公路通行环境,提升道路通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道和省道(以下统称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改善公路通行环境,提升道路通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道和省道(以下统称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架(埋)设管线、电缆、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一)G341黄海线(黄岛—海晏)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

  (二)S229沂邳线(沂源—邳州,其中沂源芝芳至张良段(K0+000-K14+043)和沂源张家坡高速路口南侧至黄家峪岭改线终点为改线段)、S231张台线(张店—台儿庄)、S234惠沂线(惠民—沂水)、S232张鲁线(张店—鲁村)、S317临历线(临朐—历城)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

  三、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划定并公告。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四)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五)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公路用地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七)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八)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

(九)其它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沿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水务等部门在公路沿线两侧规划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公路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六、在公路、公路两侧现有的集贸市场,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沿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重新规划集市贸易所需场地,联合相关部门将集贸市场迁移到公路建筑控制区50米之外。

  七、运载易遗洒、掉落或者飘散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公路、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4日,2018年5月9日发布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省道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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