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地震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地震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县长担任指挥长,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Ⅰ级响应时增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科协、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武警沂源中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执行上级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防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县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县委、县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沂源中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之间的应急行动;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人防、气象、通信、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防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灾区防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防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

2.3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区域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或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

3.5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紧急安置

人  员

地震烈度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N≥300

10万人以上

≥Ⅸ

M≥7.0

Ⅰ级响应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

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Ⅶ~Ⅷ

6.0≤M<7.0

Ⅱ级响应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

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5.0≤M<6.0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

地震灾害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

Ⅳ级响应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抄报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沂源中队,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县政府根据市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长任指挥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县应急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4.1.3应急部署

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级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沂源中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武警地震救援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轻型地震救援队、县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人武部立即协调组织驻沂部队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防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能,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应急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的安全检查。

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震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沂源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县委统战部、县商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沂手续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防震救灾活动。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省市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县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1.5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沂源中队。县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县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县应急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县人武部、武警沂源中队组织灾区附近人武部、武警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沂源中队地震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县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县应急局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灾区遭受破坏学校做好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防震救灾提供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水库堤坝、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沂源中队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指导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县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2.5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

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县应急局提出建议,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县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当发生4.0≤M<4.5地震时,县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当发生4.5≤M<5.0地震时,县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县应急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市应急局。

4.3.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2)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地震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就近参加防震救灾。

(3)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3.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县人武部、武警沂源中队组织灾区附近人武部、武警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沂源中队地震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市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单位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县应急局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灾区遭受破坏学校,做好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防震救灾提供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沂源中队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指导灾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县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3.5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迅速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4.3.6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宣布应急期结束。

5.应急保障

5.1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县应急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2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5.3资金与装备物资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以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以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防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4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5应急避难场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技术系统

县应急局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7科技支撑

县科技局、县应急局以及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8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6.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6.1强有感地震应急

县内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县应急局。

县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6.2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单位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5邻县地震应急

与我县相邻的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县应急局备案。

7.2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规定,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源县地震应急预案》(源政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气象局、武警沂源中队、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组织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紧急援救;指导全县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和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县人武部、武警沂源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主要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报道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县应急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和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供应。

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筹集和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县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气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鉴定,指导灾区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干线公路的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农村公路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确保道路畅通。

县水利局: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灾区恢复重建。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商务局:负责监测、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

县应急局: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协调县指挥部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做好各级领导赴灾区的视察、会议、材料和安全等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和发布。

县融媒体中心: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用手机台,利用网络传输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内容及时有效传输。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灾害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国省道交通干线的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国省道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确保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雨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县人武部、武警沂源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3.响应机制

3.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情况,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Ⅲ级、Ⅳ级响应由灾区县政府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预防预警

4.1.1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监测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地质灾害趋势。

4.1.2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县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灾情险情报送

4.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4.2.2报送流程

4.2.2.1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应同时向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4.2.2.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中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4.2.3时限要求

4.2.3.1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在10分钟内快速报告市级主管部门,正式报告滞后快速报告不超过15分钟。

4.2.3.2特大型、大型、中型及造成伤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速报县政府值班室,事发后1小时内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应急响应

县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布设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受灾害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县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1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大型地质灾害

6.1.1先期保障

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1.2县政府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县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县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大型地质灾害

6.2.1县政府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县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县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县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中型地质灾害

6.3.1县政府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县人武部、武警沂源中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县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县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省、市、县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4小型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迅速上报市应急局启动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县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县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省、市、县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7.2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武警沂源中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险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8.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8.5基础设施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融媒体中心加大争取支持力度,努力构建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用手机台,利用网络传输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内容及时有效传输。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将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县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9.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10.责任与奖励

10.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0.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级)、大型(级)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部应对的中型(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1.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11.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源政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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