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3〕1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3-5333909
成文日期
2023-01-30
发文日期
2023-01-3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
通 知
源政办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3〕4号),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924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0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50元。
五、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六、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350元。
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到1848元。
八、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1元提高到1364元。
九、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85元。
十、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5元。
十一、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1元提高到167元。
十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0元。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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