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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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

通     知

 源政办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3〕4号),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924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0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50元。

五、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六、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350元。

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到1848元。

八、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1元提高到1364元。

九、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85元。

十、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5元。

十一、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1元提高到167元。

十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0元。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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