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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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3-534413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2-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确定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 “应保尽保”。
三、文件依据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3〕4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1、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24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01元;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3、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350元;社会散居孤儿 (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48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64元。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 、二级为每人每月185元,三、四级为每人每月14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为每人每月167元,二级为每人每月140元。
五、惠民利民举措
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六、新旧政策对比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924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01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50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350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到1848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1元提高到1364元。
9、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85元。
10、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5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1元提高到167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0元。
七、关键词解释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
2.城乡特困人员,以前称为五保户。
解读单位: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0533-324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