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源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源政发〔201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历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沂源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旅游带动能力,全力推进旅游强县建设,促进全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设立旅游发展基金600万元,并视旅游收入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扶持力度,主要用于景区旅游项目规划策划、公益性服务项目建设、风景名胜区保护、重点旅游项目启动、行业管理及干部培训等。

二、将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核拨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40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市场开发、主题形象宣传推介、旅游节庆活动、旅游招商等。

三、对旅游强乡镇、旅游特色村创建工作实行奖励。经省旅游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达到省级旅游强乡镇、旅游特色村标准的给予创建单位财政奖励,每创建1个旅游强乡镇,奖励10万元;每创建1个旅游特色村,奖励5万元。每新上一家达到星级标准要求的“农家乐”接待户,每星级奖励1000元。

四、对创建高标准旅游品牌工作进行奖励。当年新创建一个国家级旅游品牌,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奖励;新创建一个省级旅游品牌,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奖励。

五、鼓励景区加大旅游产品研发,对新上娱乐性、参与性等旅游项目,经认定,符合全县旅游规划、安全达标、手续齐全,投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可参照《奖励政策》第七条第四、五款执行。对以沂源地方资源为基础开发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旅游商品称号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开发单位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六、对吸引县外游客来沂源旅游(“引客入源”)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进行奖励。①对我县旅行社引进县外游客,以年接待人数500人为基数,每超出1人给予2元奖励,超过5000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②对外地旅行社一年内向我县输送游客人数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每人奖励3元;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每人奖励5元;5000人以上的,每人奖励6元。③鼓励旅行社组织大巴车队来沂源旅游,对组织30座以上大巴车队的,按人数每人奖励5元,一月一结算。

七、加大对旅游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旅游多元化投入。①对旅游重点项目推行一条龙服务,在立项、审批等环节,简化手续,优先办理。②对旅游重点项目实行用地扶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旅游项目的,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投资开发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及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专项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自愿基础上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③对旅游重点项目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经县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批准,属公益性质的旅游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方政府受益的各项其它行政性收费;经营性的重点旅游项目,三年内免收属地方政府受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④对新上的旅游重点项目,经县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认定,其旅游经营设施当年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当年投入使用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投资单位10万元奖励,从产生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按上缴税收县内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奖励,后两年按上缴税收县内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用于旅游开发建设。⑤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已签订旅游投资合作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八、以上奖励基础数据,须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全部奖励,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源政发〔2008〕33号)同时废止。本政策规定由县财政局、旅游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服务业  旅游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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