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源政发〔201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淄政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立足全县城镇居民实际情况,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有我县户籍的城镇无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依据国家、省、市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或单位应当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计划生育补助、复退军人补助、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补助。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县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居民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的,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30元;缴费标准为400元的,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4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50元。

  3、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4.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按基础养老金3%补助。

  5.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实行定额补贴的奖励措施,缴费年限满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每月增加2元。

  6、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200元养老保险费。

  (四)集中交费时间。2011年缴费时间截止11月底。以后年度的缴费为3至4月份,缴费截止日期为4月底。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县政府对参保居民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领取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参保居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余额、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居民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全县经济发展现状,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根据国家、省、市规定,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九、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惠民政策。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片面性宣传,加强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一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纳入对各镇、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组织领导该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做好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镇、经济开发区要做好本辖区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搞好调查摸底、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参保任务。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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