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发〔2011〕55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1-1200061
成文日期
2011-05-16
发文日期
2011-05-1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的通知
源政发〔201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县自2008年10月1日启动新农保试点以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源政发〔2008〕93号)要求,积极开展新农保试点、扩大试点工作,2010年顺利实现了县级新农保的全覆盖。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新农保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县政府确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实现县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并轨的总体要求
县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并轨的总体要求是:在县级新农保试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政策,加大政府补贴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县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工作。
二、并轨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每月增加2元。自2011年4月1日我县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免予缴费,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四)政府补贴办法。政府补贴由市以上、县、镇政府承担。1、基础养老金补贴。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补贴为30元;缴费标准为400元的,缴费补贴为4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为50元。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三级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基础养老金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基础养老金的200%。
(六)退伍军人补助政策。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按基础养老金3%补助。
(七)重度残疾人补助政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200元养老保险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新农保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新农保制度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轨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财政、民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承担补贴的比例,足额安排资金,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缴费补贴要做到缴费即补,基础养老金要按时足额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同时,各镇、经济开发区要制定县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并轨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附件:沂源县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1年5月16日
附件
沂源县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谭秀中 县长
副组长: 胡敬涛 副县长
成 员: 公丕刚 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张洪波 县公安局局长、副县级侦察员
张仲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投诉中心主任
郭文吉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许永利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主任
郭守秘 县民政局局长
周礼泽 县财政局局长
刘教武 县农业局局长
刘绵锋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王兴东 县审计局局长
田世金 县残联理事长
江贵军 南麻镇镇长
赵 强 南鲁山镇镇长
唐 力 鲁村镇镇长
齐俊涛 大张庄镇镇长
黄军红 燕崖镇镇长
徐统智 中庄镇镇长
郭 栋 西里镇镇长
宋传方 东里镇镇长
李民斌 张家坡镇镇长
刘 峰 石桥镇镇长
房师玉 悦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文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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