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源政字〔202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五年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组织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对于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的经济联系,以及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把经济普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强力推动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科学高效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成立沂源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镇(街道) 于4月20日前要成立由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不少于5人,二、三产业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超过1500家的镇(街道),按照每300家普查对象1名专班工作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真正把熟悉经济工作、了解企业状况的镇(街道)领导干部充实到普查专班中。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普查小组,认真组织好本地普查工作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全力做好普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配合县统计局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对象行业管理及相关职能服务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县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环境方面的事项,由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

(三)做好保障工作。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各级要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道)要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选聘及管理工作,把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沟通能力强、熟悉企业状况的干部充实到普查指导员队伍中。镇(街道)普查机构具体实施“两员”选聘及日常工作的管理。要做好“两员”业务培训,实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确保“两员”做到“懂政策懂业务、能沟通善交流、会算会指导”。“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共同负担,统一发放。

四、全面贯彻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质量管理。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三)创新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化手段,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全面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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