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司法局
标题: 【服务指南】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检查)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80P/2023-53292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3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司法局

【服务指南】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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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检查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5、《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6、《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司法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2、成立执法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3、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

(2)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请求报批,进行证据保存;发现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的,形成检查结论。

4、检查结束后,形成执法档案进行归档。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司法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533-3258331

信函投诉:沂源县药玻路31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3258331

办公地址:沂源县药玻路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