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 【服务指南】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23MB28642910/2023-532927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2 发布机构: 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指南】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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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类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6.《食盐专营办法》;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8.《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受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案件终结。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投诉电话:0533-3241453

信函投诉:沂源县阳光商务中心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3241453

办公地址:沂源县阳光商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