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住建局 县水利局 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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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1-5394631 | 文号: | 源发改发〔2021〕160号 |
发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备案号: | YYDR-2021-00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YYDR-2021-0030002
沂源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住建局 县水利局 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源发改发〔2021〕160号
县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县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县现行城区供水价格即将到期,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 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34号)规定,在依法履行政府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现重新公布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分类
现行用水种类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洗浴等行业用水。
二、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为1.65元/立方米,水资源税为 0.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累计综合水价为3.4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的基本水价为2.1元/立方米,水资源税为0.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2元/立方米,累计综合水价为4.1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的基本水价为3.05元/立方米,水资源税为0.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2元/立方米,累计综合水价为5.05元/立方米。
三、自备水源用水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4元/立方米。
四、规范收费行为
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执收窗口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鼓励将居民小区供水设施主动移交给供水企业,逐步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全覆盖。
五、对公益服务机构的优惠价格政策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如遇省市调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则综合水价随之自动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源县水利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