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源发改〔2023〕23号

 

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理收费行为,现将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3元/户·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5元/户·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5元/户·月。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客运出租车2元/车·月,中巴(30座及以下的)10元/车·月,大客(30座以上的)30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1元/吨·月收取。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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