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文稿解读】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076K/2023-541286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5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稿解读】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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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原文件到期,经研究决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原文件执行,以此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垃圾收费价格。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源发改发〔2020〕67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3元/户·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5元/户·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5元/户·月。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客运出租车2元/车·月,中巴(30座及以下的)10元/车·月,大客(30座以上的)30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1元/吨·月收取。   

四、新旧政策对比

   原文件到期,垃圾收费标准未调整,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