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15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发布日期:2021-01-15
  • 字号:
  • |
  • 打印

2020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部党组“严起来”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重点围绕卫片执法、土地例行督察、农村乱占耕地建设问题排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木行为、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打击违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大棚房”和环保督察“回头看”等工作,强化执法监管,有效处置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的震慑作用不断增强,违法行为纠正率和查处率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全县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不断向好的方面转变。

一、全面开展了卫片执法工作。先后调查、核实、整改自然资源部下发第一、二、三季度土地、矿产遥感监测变化图斑153个,经核实认定为土地违法图斑12个,面积93.75亩(其中耕地面积16.98亩),通过整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2.6%,实现了零约谈、零问责目标。

二、开展了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工作。突出“违建”和“位置”两个要害,集中对重点范围内的6处(30栋)“违建别墅”问题进行重点整改。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任务。并于2020618日召开了县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集体研究,提请销号,现已完成销号。

三、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全县范围内已关闭的石灰石矿山和其他容易发生私采滥挖的区域(采点)逐一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实行逐矿(区域、采点)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制度,坚持每天进行执法巡查检查并建立完善巡查台帐。建立了领导带班夜间执法巡查制度,坚持日常巡查与夜查相结合,节假日专人负责巡查,加大巡查频次,错时巡查。今年以来,查处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矿产违法行为63起,查扣非法开采、运输机械车辆80台次,罚款61.16万元。

四、认真开展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排查工作。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共下发涉及我县图斑10510个、面积7371.16亩。我县共上报问题图斑9235个,上报问题图斑比例87.86%,其中住宅类4477个,占比48.48%;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382个,占比4.14%;产业类4376个,占比47.38%。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

五、严格执行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林地使用限额制度,强化林政资源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合理林木采伐和使用林地。认真落实国家林草局下发的森林督查疑似图斑查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木的行为。2020年,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54件,其中盗伐滥伐案45件,非法占用林地案4件,野生动物案2件,违规野外用火3件。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6起,其中滥伐林木案2起,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起,林地失火案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2起。

六、开展“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回头看”。结合卫片执法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大棚房”问题及设施农业用地清理整治期间排查发现的9处存在“大棚房”问题,逐个进行实地核实,没有发现存在“死灰复燃”、恢复农业用途不到位的情况,没有发现新形成的“大棚房”问题和以设施农业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私家庄园”、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问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共涉及我局7件,经过现场核实和逐一调查,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该督促整改的督促整改,全部整改到位,4月份顺利通过市级验收。

七、积极开展案卷整理评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重点对2019年度立案查处或2018年度立案但查处工作主要发生在2019年度,并且已结案的土地、矿产执法案卷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共梳理立案查处案件149宗,其中土地违法案件98宗,矿产违法案件51宗。经过评查,我局共确定3宗案卷参加全市2020年度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其中1宗非法采矿案卷代表山东省参加部2020年度执法案卷质量评查。

下一步,我们坚持依法治理,持续强化自然资源管理执法保障。一是不断提升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水平,积极开展系统内国土、规划、林业、湿地、不动产权登记等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二是抓好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深化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代理制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法律监督,高质量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四是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加强土地制度改革过渡期有关工作的衔接。五是压实自然资源共同监管责任。六是深入推进执法监察力度,继续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日常巡查,充分发挥基层所的执法监察前哨作用,切实将执法“关口”前移到基层一线。同时利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与以往的执法监察工作无缝对接,以便更及时地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彻底将各类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力争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