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沂源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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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65589/2025-551583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2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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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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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 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 5 |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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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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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 8 | 对测绘单位资质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甲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丙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有关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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