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服务指南】沂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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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65589/2025-545183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0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山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其他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承办机构及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受理条件:https://www.zibo.gov.cn/yy/public/index
四、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533-3241649
信函投诉:沂源县健康路3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3242201
办公地址:沂源县健康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