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沂源县涉砂石资源项目矿产品处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0-5106626 文号: 源自然资字〔2020〕156号
发文日期: 2020-11-05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备案号: YYDR-2020-0120002 有效性: 废止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沂源县涉砂石资源项目矿产品处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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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沂源县涉砂石资源项目矿产品处置方案的通知

源自然资字〔2020〕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沂源县涉砂石资源项目矿产品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您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沂源县涉砂石资源项目矿产品处置方案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砂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涉砂石资源范围及矿产品

(一)涉砂石资源范围

1.依法批准的涉砂石资源项目。本意见所称涉砂石资源项目,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的交通、城市建设、工矿用地等领域已取得项目用地批复和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领域因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整理、设施农业、河道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等项目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已批准的用地红线、设计红线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开挖砂石资源的各类项目。

2.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非法开采是指未取得用地批复或超过批准用地红线、设计红线范围开采砂石资源行为。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是指因非法开采,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

(二)矿产品

本意见所称矿产品是指涉砂石资源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或非法开采的可直接作为普通建筑材料或简单加工后可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资源。

二、矿产品处置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明确处置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处置程序,做到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严肃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监管处置主体

按照权责法定原则,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监管工作,同时做好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信息收集、方量、价格核实认定工作,按照案件移送制度规定及时移送非法采砂采石案件,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外矿产品处置监管工作,做好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外工程项目产生的矿产品信息的收集、方量、价格核实认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在此基础上,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作为我县矿产品处置的交易平台,落实市场化运作处置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具体负责处置主体制定的招投标、拍卖、挂牌方案的实施等相关工作。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做好相关结算工作,确保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矿产品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交易前,应按以下流程履行相关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且不在交易平台交易的,不得组织实施处置等事项。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依法批准的涉砂石资源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矿产品,原则上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确有剩余需要处置的,首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施工单位征求项目所在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意见,由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管辖范围分别向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报告。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设计方案、环评报告、规划、用地审批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审核、备案文件、镇政府审核材料等。

2.受理。收到矿产品处置申请报告后,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经初审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予以退回,及时通报相关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管控,防止以工程为名私采滥挖、私自处置矿产品。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没收或司法机关裁定没收的矿产品予以受理。

3.编制处置方案。经受理需处置的矿产品,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组织编制处置方案。

(1)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关机构、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施工设计方案设计的需处置的矿产品方量进行核实,确定需处置的具体方量,并出具方量估算报告。

(2)无施工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中不能明确剩余方量的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剩余方量核实,并出具方量估算报告。

以上方量估算报告作为拍卖方量依据,最终以实际处置方量据实结算。

(3)根据方量估算报告,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矿产品进行价格评估,作为拍卖起拍价。

(4)对公安机关委托处置的矿产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矿产品的方量估算工作。

4.审核批复。处置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方量在1000—3000立方米的(含本数),通过审核后直接组织实施处置;方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复。

5.处置。经过批准的处置方案,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依法对外处置。竞买人原则上为具有合法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或建设施工等终端矿产品使用方。交易完成后,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买受人处置过程监管,对涉及矿产品处置量较大的项目,通过在施工现场安排专人监督,安装监控设备,地磅称重等方式,防止“跑冒滴漏”和超量处置。

6.结算。矿产品处置收益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或“罚没收入”等科目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相关处置费用等支出由县财政列支。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镇、村管理的河道、水库及辖区内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外的涉砂石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净收益,县镇按照5:5分成。

(二)简易程序

为提高处置效率,对单次处置1000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矿产品,包括执法罚没矿产品,也包括项目施工中产生、自用后的剩余矿产品,可采用简易流程进行处置。由县水利局或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估算的矿产品方量,通过向市场调查询价方式,确定拍卖起拍价格,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沂源分中心组织实施拍卖,处置收益及时上缴财政。通过简易程序处置的,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矿产品处置职责分工

(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加强涉砂石资源项目矿产品处置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打击以项目施工为名私采滥挖砂石资源;各镇政府履行好属地监管的责任,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处置过程监管。需就地保管的矿产品,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保管直至竞买人运走,并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涉砂石资源项目处置工作实施主体,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依规完善处置流程,主动接受监督,对方量、价格核实认定等关键环节,应根据处置方量限额,按照属地和部门管理原则,主动邀请纪委监委或审计部门参与监督。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类建设项目行业监管,加强对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查验收,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各项目实施主体或工程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及法人对项目负总责。若违反规定,私自销售矿产品资源或超范围开挖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六、发布与实施

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日。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的涉砂石资源项目矿产品仍按照原处置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