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3MB28565589/2023-536113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2 发布机构: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2
  • 字号:
  • |
  • 打印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100%,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该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一次办好”“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县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印发沂源县“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字[2020]84号),在总结两年多来推进“标准地”改革经验基础上,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部门联合下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3]19号),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3510”发展目标不、“强富美优”城市愿景,以改革谋发展之策,以改革激活力之源,以改革聚奋进之力,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100%,切实提高我县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完成《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改革工作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3510”发展目标、强富美优城市愿景,围绕打造“六个高地”、实现“六个走在前列”,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强县、创新兴县,以改革谋发展之策,以改革激活力之源,以改革聚奋进之力,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100%,切实提高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

2重点任务

(一)事先作评价。实施“7+N”区域评价模式,“7”指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等7项区域评价科目“N”指根据园区功能定位和产业集聚特色,结合实际依法确定的其他必要的区域评估科目。经济开发区在前期完成11项区域评估事项的基础上,根据四至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定时期内项目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区域评价工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经济开发区、镇办)

(二)事前定标准。调整优化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后的控制性指标体系要及时进行公布。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对入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约束指标应用于每宗土地中,作为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以招拍挂等方式进行用地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税务局,经济开发区、镇办)

(三)事中作承诺。标准地成交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济开发区(各镇办)负责与竞得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企业按照具体事项控制性指标做出达产验收的相关履约承诺。(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镇办)

(四)事后强监管。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承诺事项,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标准和程序,实行监督过程全程记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及时对承诺偏离进行纠正,指导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和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对履约监管协议约定事项,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及指标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管,未按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项目建成投产后,对项目建设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经济开发区(各镇办)负责牵头汇总“标准地”事后监管情况,并定期上报县“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镇办)

3、职责分工

经济开发区(各镇办):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评价,牵头汇总“标准地”事后监管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相关服务工作,确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负责投产复核工作。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标准控制性指标要求。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推进标准地改革的要求,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合产业目录指引出具规划条件,制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建成投产后对项目建设企业进行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对拟纳入标准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并在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按照三同时制度,监督指导落实好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商务部门: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招商、选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区域文物考古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快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按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发布标准地土地出让公告,并就控制性指标作为说明事项,实施公开出让。

4、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沂源县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副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展和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住建局、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重点研究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经济开发区(各镇办)、各部门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相关部门按照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字[2020]84号)要求,完成区域评估和指标体系制定工作,建立完善标准地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信用评价具体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强化改革协同。要把深化标准地改革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验)合一、多证合一、一网通办以及容缺审批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改革的叠加综合效益,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做到拿地即可开工

(三)强化监督考核。政府标准地改革工作纳入市级督查考核,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时序安排,对区域评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制定情况进行督导调度,打好标准地出让基础。“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标准地出让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实地抽查检查,确保标准地改革顺利推进。

 

 

20236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