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 ||
|---|---|---|---|
|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65589/2023-536113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现将《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100%,切实提高全县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2023年“十大改革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淄自然资字[2020]64号)、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发[2023]19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字[2020]84号)精神等文件,经过反复修改,并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了论证。6月9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审议稿)》。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