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坡镇村集体举债借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坡政发〔2021〕12号

 

各管区、村,各单位:

经研究,制定了《张家坡镇村集体举债借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张家坡镇村集体举债借贷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7号)、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农办字〔2021〕36号)、鲁农经字〔2021〕9号《关于加强村级债务风险防控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淄农办字〔2021〕55号)、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农村权力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源发〔2021〕12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村集体举债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化解旧债,确保村级组织财务良性运转,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提高农村经济运行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范围包括村集体事业发展、生产经营事项。  

举债指因村级事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进行举债借贷,并对融资举的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进行约定,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第三条  村集体举债借贷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民主决策、风险适度、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举债属于村集体重大事项,举债前严格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镇级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级举债时严格按照村提方案、村级会议决议、镇级审核的流程操作。

(一)提出举债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党组织提议,提出举债项目方案,具体包含项目名称、金额、举债主体、举债对象、举债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要素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二)会议决议。由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决议。

(三)公开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审核审批。村集体举债方案经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后,填写《张家坡村级举债审批表》,由包村干部、责任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进行举债。

第五条  村集体收到举债款项要按规定存村集体账户,支出时严格按项目支出流程申请支付。

第六条  村实行以收定支,规范预算,原则上不允许举债借贷。

第七条  村集体每年清查债权债务。清查以独立的村集体自查为主。按照“摸清底数、核实确认、完善台账”的步骤进行清查。

第八条  村级严控新增债务,村级举债要坚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原则上禁止非生产经营性举债,强化债务管控,坚决遏制新增不良债务,将村级负债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原则上村级举债最高年利率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村集体要通过节支、降息、变现、创收、发展等段积极化解旧债。

十一  举债款项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连同会议决议、《张家坡村集体举债审批表》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入账。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严格执行“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严守举债底线。原则上禁止非生产性经营举债。不得举债用于村级收支缺口;不得举债发放村干部误工工资、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和分红;不得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而产生新增不良债务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各村对举债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集体举债借贷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集体举债借贷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四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张家坡镇农村集体举债借贷审批表

附件 1          

张家坡镇农村集体举债借贷审批表

    

 

时间

 

借贷项目

 

借贷对象

 

金额

 

借贷年利率

 

借贷期限

 

还款来源

 

 

 

 

召开会议情况

 

 

 

附如下会议记录复印件:

1、支部会议提议记录

2、村两委商议会议记录

3、党员大会审议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决议会议记录

审批情况

村书记主任(签字)

 

 

      

包村干部审核意见:

 

签字:          

      

管区书记审核意见:

 

签字:     

      

包管区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日

分管农经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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