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原《沂源县物价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源价字〔2018〕19号)执行期限已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和资源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资源有效利用和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予以出让。

二、采取协议方式取得的非公共资源广告经营权和利用自由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的广告使用权,应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类及设置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发布公益广告的,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经营场所的招牌不得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5日。原《沂源县物价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源价字〔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2.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类

          3.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广告类型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计算单位

楼顶广告、墙体广告、平面广告

40

30

20

元/年·平方米

围挡广告

0.15

0.1

0.05

元/天·平方米

立柱式广告

0.5

0.4

0.3

元/天·平方米

大型电子显示屏

40

元/月·平方米

标牌标识

0.5

元/天·平方米

路名牌商业广告

0.5

元/天·每个

站牌商业广告

0.3

元/天·每个

条幅

10

元/天·每条

布幅

5-10

元/天·平方米

路旗、彩旗

1-3

元/天·每面

路灯杆(灯箱)广告

0.5

元/天·每个

利用车体设置商业广告

30-40

元/天·每车

设置气模、拱门、立体模型、宣传台

100-300

元/天·每处

悬挂气球

10-20

元/天·每个

制作飞艇广告、动力伞广告

300-500

元/天·每个

    

附件2 

 

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类

 

一类地区:县城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县域镇规划区以内的大型户外广告(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外)。

二类地区:县城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背街小巷、生活小区。

三类地区: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附件3

 

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要求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安全检测;

(三)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安装,必须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与城市景观相统一;

(四)户外广告设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五)户外广告设置应服从于城乡建设与发展,遇到城乡经济发展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拆除;

(六)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广告牌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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