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源执法字〔2024〕15号
索引号
11370323750892802W/2024-5458297
成文日期
2024-06-28
发文日期
2024-06-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部门、单位:
原《沂源县物价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源价字〔2018〕19号)执行期限已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和资源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资源有效利用和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予以出让。
二、采取协议方式取得的非公共资源广告经营权和利用自由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的广告使用权,应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类及设置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发布公益广告的,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经营场所的招牌不得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5日。原《沂源县物价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源价字〔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2.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类
3.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沂源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广告类型 |
一类区 |
二类区 |
三类区 |
计算单位 |
楼顶广告、墙体广告、平面广告 |
40 |
30 |
20 |
元/年·平方米 |
围挡广告 |
0.15 |
0.1 |
0.05 |
元/天·平方米 |
立柱式广告 |
0.5 |
0.4 |
0.3 |
元/天·平方米 |
大型电子显示屏 |
40 |
元/月·平方米 |
||
标牌标识 |
0.5 |
元/天·平方米 |
||
路名牌商业广告 |
0.5 |
元/天·每个 |
||
站牌商业广告 |
0.3 |
元/天·每个 |
||
条幅 |
10 |
元/天·每条 |
||
布幅 |
5-10 |
元/天·平方米 |
||
路旗、彩旗 |
1-3 |
元/天·每面 |
||
路灯杆(灯箱)广告 |
0.5 |
元/天·每个 |
||
利用车体设置商业广告 |
30-40 |
元/天·每车 |
||
设置气模、拱门、立体模型、宣传台 |
100-300 |
元/天·每处 |
||
悬挂气球 |
10-20 |
元/天·每个 |
||
制作飞艇广告、动力伞广告 |
300-500 |
元/天·每个 |
附件2
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类
一类地区:县城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县域镇规划区以内的大型户外广告(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外)。
二类地区:县城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背街小巷、生活小区。
三类地区: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附件3
沂源县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要求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安全检测;
(三)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安装,必须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与城市景观相统一;
(四)户外广告设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五)户外广告设置应服从于城乡建设与发展,遇到城乡经济发展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拆除;
(六)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广告牌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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