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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沂源县保障农民工工资从严监管十五条》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源建发〔2025〕13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3XC/2025-5526093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文日期
2025-05-23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沂源县保障农民工工资从严监管十五条》的通知
源建发〔2025〕13号
各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入贯彻中共沂源县委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切实抓好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监管水平,特制定《沂源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严监管十五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
沂源县保障农民工工资从严监管十五条
一、规范“一个平台”三项要求
1、严控平台范围。项目造价(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监管平台;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依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建档,确保应纳尽纳。
2、规范信息录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专用账户,并在开立后5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并严格遵循使用、撤销制度。
3、建立督查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劳务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每月对在建项目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压实“三大主体”九项责任
4、保障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所附施工合同范本中明确约定人工费用拨付金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拨付周期、拨付日期等,并按照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5、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30日;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限制其新建项目。
6、存储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并于存储之日或相关保函、保险在出具后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相关保函、保险正本上传至监管平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严格执行总包代发制度。进场施工前,分包单位应当与总包单位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款拨付后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落实总包代发、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8、落实“三课”服务制度。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安薪之家”,做好开工项目“面谈交底”、施工项目“制度落地”、完工项目“验收结清”等三项制度落实。
9、强化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清欠交底制度,确需使用临时务工人员的,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且必须通过“实名制小助手”等渠道进行实名制认证、登记,并通过实名制通道每日进退场考勤。否则,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10、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制度。对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11、严格落实到岗率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15日内,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协议合同等关键岗位人员配置约定,在监管平台录入基本信息,且人数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率不得低于80%,经统计,到岗履职率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行政处罚。
12、严格落实承诺制度。要严格落实“三项规定”,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民工工资保障进行公开亮诺、誓诺,留声、留痕并签订《承诺书》,并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版)》规定,做好信息公示、用工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三、强化主管部门三项监管措施
13、强化房地产预售监管资金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预售资金应当优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拨付相应的农民工工资,不受控制节点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且无属实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未解决,否则暂停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足额拨付人工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不得解除、解控预售监管资金账户。
14、实行差别化监管。县住建局将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县人社、财政、属地镇办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制度专项督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检查人工费按月拨付、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并进行量化赋分(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附表)。90分以上为A级,全县通报表扬,适当减少检查抽查频次;65分以上为B级,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65分以下为C级,全县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约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列为重点对象,增加日常巡视检查和抽查频次,情节严重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顶格处罚。
15、坚持“一案多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县、市、省访,进京访,情节恶劣或推诿扯皮未按时限落实整改的,确存在欠薪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存在问题未彻底整改前,不得承揽新项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案多查”,结合个案办理,一体查处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违法行为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设市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坚决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做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附件:1.“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制度补充说明
2.在建工程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
附件1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制度补充说明
一、平台使用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开专用账户:
1、项目造价(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的;
2、作业工期不超过3个月(含)的;
3、项目累计使用农民工人数不足30人的。
免开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县住建局清欠科报送《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告》《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承诺书》,并按规定留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备查。
二、平台信息录入
1、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该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当与牵头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可分别开立专用账户。
2、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撒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且无异议后,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2)工程建设项目完工证明或者有关变更情况说明;
(3)公示结果报告及施工现场公示图片;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平台督查内容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按合同造价的2%拨付该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不得以垫资施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任何理由延期拨付或拖欠每月应拨付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提报的上月工资数额产生异议,应立即与总包单位进行对接核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总造价×22%÷工期月数(所得金额)进行拨付,仍存在差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总包单位进行补足。
1、每个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劳资专管员,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布任命文件,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得少于2个。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档,根据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等采集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等信息。
3、及时处置项目预警。各企业要强化平台监管,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平台预警,对出现的平台预警要及时处置,最迟在1个月内处置完毕,对逾期未处理完成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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