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2024年沂源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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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4-549282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保障对象人群。
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住房安全等级为C、D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或户口已迁出的不得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协助提出申请。
二、 保障方式。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应再次纳入支持范围。鼓励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对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2024年危房改造方案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除外),建筑面积上限不作硬性规定,可根据农户实际住房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灵活确定,但人均面积不得超过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 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的补贴标准。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1.修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为每户1.5万元,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1.5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在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范围内改造的,补助标准为每户2.5万元,不足2.5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2.5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
2.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3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在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范围内改造的,补助标准为每户8万元,不足8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8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
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新建必须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四、危房改造资金支付方式。
严格落实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在竣工验收后,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原则上于30日内一次性完成支付至农户“一本通”账户。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