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2024年沂源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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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4-549282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2024年沂源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24年沂源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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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沂源县财政局 |
沂源县民政局 |
沂源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5月29日 |
2024年沂源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切实做好2024年我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按照“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原则,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逐步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保障对象及方式
(一)明确保障对象。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
(二)严格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住房安全等级为C、D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或户口已迁出的不得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协助提出申请。要强化政务信息公开,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审核、审批等情况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应再次纳入支持范围。鼓励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对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本方案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除外),建筑面积上限不作硬性规定,可根据农户实际住房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灵活确定,但人均面积不得超过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健全动态监测机制。住建部门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开展动态监测。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第一书记、网格员、村“两委”及责任区相关工作人员作用,落实安全日常巡查职责,及时将新发现危房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动态监测模块,对动态监测发现的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问题,要及时建立台账,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在实施改造前,镇(街道)、村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质量安全监管
(一)严格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进行实施,并提供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册,免费供农户参考,鼓励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带图报建”“带图施工”制度。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要有基本的抗震措施,且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二)提升住房品质。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在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要利用传统材料保持传统建筑风格,强化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控,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文化传承。
(三)严格过程监管。各镇(街道)要将危房改造工程全部纳入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展乡村建设相关人员培训,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应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县住建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监督,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镇(街道)抓好整改。
(四)严格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要进行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由镇(街道)在改造后住房明显位置悬挂“202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
四、资金管理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一)明确补助标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危房鉴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1.修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为每户1.5万元,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1.5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在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范围内改造的,补助标准为每户2.5万元,不足2.5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2.5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
2.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3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在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范围内改造的,补助标准为每户8万元,不足8万元的按实际拨付,多于8万元的部分由改造户承担。
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新建必须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二)完善支付方式。严格落实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在竣工验收后,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原则上于30日内一次性完成支付至农户“一本通”账户。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账户。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工作保障
(一)压实各方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调推进工作合力,全面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等重点对象名单;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重点对象。各镇(街道)负责危房改造户建房宅基信息审核、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工程审计、档案资料整理及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各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镇(街道)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强化档案信息管理。各镇(街道)要依托信息系统申报年度计划任务,精准开展排查并录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相关信息;要加强农户档案管理,确保农户申请、身份证明、县乡村三级审核评议及公示资料、住房等级鉴定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三方服务协议、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等齐全有效。要规范做好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在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重要节点后10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四)强化日常工作调度。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各镇(街道)每月5日前汇总报送上个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情况。
附件: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目录表
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目录表
1.改造户个人申请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
3.改造户户口本(索引页、个人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农村低收入群体证明材料
5.唯一长期自住房证明及宅基证明
6.农村危房鉴定报告
7.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建(修)房申请表
8.村级公示(留设公示照片)
9.镇级公示(留设公示照片)
10.县级公示(留设公示照片)
11.建房协议
12.危房改造施工合同
13.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报告
14.巡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5.修缮、原址翻建(新建)审计报告
16.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