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以案释法】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3XC/2023-54242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2 发布机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案释法】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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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XX县住建局在日常巡查中,检查发现,某建筑公司XX施工现场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照《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规定,将案件移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生命重于泰山,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应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自我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