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以案释法】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案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3-542414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XX县住建局在日常监管中,检查发现,某公司仓库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照《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规定,将案件移交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已构成违法,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县住建局对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强化建筑业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对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敲响警钟,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