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以案释法】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案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3XC/2023-542414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机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案释法】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案

发布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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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XX县住建局在日常监管中,检查发现,某公司仓库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照《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规定,将案件移交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已构成违法,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县住建局对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强化建筑业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对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敲响警钟,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