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4-0020002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源政办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规范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化工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及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源化工产业园开发建设,坚持服务现有化工企业孵化扩张的功能定位,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布局、准入政策等因素,严格按照《沂源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沂源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沂源化工产业园“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要求,发展化工产业。

第三条  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沂源化工产业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指导制定园区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企业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负责沂源化工产业园规划开发、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及入园项目初步审核把关;履行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等监管责任。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指导化工园区落实上级政策精神,协同做好项目准入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准入条件

第四条  入园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要求,原则上围绕健康医药、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第五条  园区内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

第六条  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新上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不含土地费用),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达不到项目入园评估要求的项目禁止入园。

第七条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第八条  新建化工项目须实现“一企一管”,按要求配套完善安全环保相关设施。

第三章  项目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入园化工项目实行联席审查制度,由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后,经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初审、部门预审、专家会审、县重大事项协商论证会研究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县重大事项协商论证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和《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动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建筑层数及立面风貌、容积率、科技、环保、节能及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项目建设监管

第十一条  入园化工项目建设监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化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企业向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签订延期协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入园化工项目未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节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节水等设施须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必须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化工产业政策变化及园区发展规划适时进行调整,部门工作职能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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