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24〕9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4-5504106
统一编号
YYDR-2024-0020002
成文日期
2024-12-24
发文日期
2024-12-2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化工
有效性
有效
YYDR-2024-0020002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源政办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规范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化工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及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源化工产业园开发建设,坚持服务现有化工企业孵化扩张的功能定位,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布局、准入政策等因素,严格按照《沂源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沂源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沂源化工产业园“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要求,发展化工产业。
第三条 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沂源化工产业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指导制定园区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企业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负责沂源化工产业园规划开发、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及入园项目初步审核把关;履行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等监管责任。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指导化工园区落实上级政策精神,协同做好项目准入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准入条件
第四条 入园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要求,原则上围绕健康医药、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第五条 园区内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
第六条 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新上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不含土地费用),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达不到项目入园评估要求的项目禁止入园。
第七条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第八条 新建化工项目须实现“一企一管”,按要求配套完善安全环保相关设施。
第三章 项目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入园化工项目实行联席审查制度,由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后,经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初审、部门预审、专家会审、县重大事项协商论证会研究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县重大事项协商论证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和《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动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建筑层数及立面风貌、容积率、科技、环保、节能及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项目建设监管
第十一条 入园化工项目建设监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化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企业向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签订延期协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入园化工项目未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节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节水等设施须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必须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入园化工项目建设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化工产业政策变化及园区发展规划适时进行调整,部门工作职能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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